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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接纳在校生勤工俭学时,应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合同,内容应包括协议期限、管理职责、工作时间、劳动保护条件、劳动报酬、工伤事故处理等。用人单位安排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。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南京市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;南京市区每小时7.2元;原五县每小时5.9元。 (王卫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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