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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:民办校不得租用公办校场地

大众网-齐鲁晚报  2008-06-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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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华报业网讯  3日,山东省教育厅发出通知,对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工作作出部署。省教育厅要求,全省各民办学校一律不得向公办中小学租用校舍、场地;不得利用公办学校资源举办各种辅导班或进行联合办学。

  省教育厅在通知中要求,民办学校一律不得向公办中小学租用校舍、场地;不得利用公办学校资源举办各种辅导班或进行联合办学。一律不得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各类文化同步培训班(含辅导班、补习班、提高班、特色班和实验班等)、奥赛班及各类以学科竞赛为目的的培训班。各民办学校面向中小学生举办艺术、体育、科技等培训班必须依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,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。

  我省还对所有民办学校在办学方式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,民办学校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、办学地点、办学类型、办学层次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,不得自行设立分支办学机构,确需异地办学或设立办学点,要按照相应层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重新申办。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、个人和出租、出借办学许可证。

  省教育厅要求,全省民办学校要依法组成学校董事会、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学校决策机构并行使职权。董事会、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他代表、校长、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。其中2/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。民办学校要按照规定标准选聘教师,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,其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/3。

      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、退费政策,学校在招生收费时,要向社会公示学校的收费许可证、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,并应在校内长期公示。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,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实行。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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