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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办校长不准兼任民办校长

黑龙江新闻网-生活报  2008-01-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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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华报业网讯 近日,黑龙江省出台了《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》(以下称《意见》),公办学校校长不得兼任民办学校校长,严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转为民办学校。

  民办校招生不得给“回扣”

  《意见》中规定,民办学校不得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,生源学校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。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,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、合法,且与备案内容相一致。

  严禁民办校收“建校基金”

  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,严禁民办学校以“建校基金”、“教育储备金”等各种名义,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。对违法违规收费、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,要依法追究学校举办者的责任。民办学校收费,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。

  公办校长不得兼任民办校长

  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。确需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,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和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,所办民办学校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,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,独立招生,独立颁发学业证书。取消各种形式的“校中校”,公办学校校长不得兼任民办学校校长,严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转为民办学校。

  实行民办校信用记录公告制

  实行民办学校信用记录公告制度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、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民办学校从事办学活动的信用情况纳入考核机制,及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、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情况、财务审计情况、学校受奖惩情况等,并在相关网站上建立民办学校信用记录查询系统,供公众查询。

  另外,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办学、欺诈招生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,责令停止招生、吊销办学许可证;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(记者丁宁 吕晓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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